不论什么行业总有一套规则,不管你看不看得到,摸不摸得着,它都在那,在建筑行业混如果不懂得其中的规则很难生存,建筑行业如今也是如履薄冰,面临很多问题。
一、工程项目层层转包
因为害怕垫资和拖欠工程费,建筑市场转包成风,其中就创造出不少索贿的机会。例如:某地区建委手里有政府投资的农村新居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先把项目总包给有区建委背景的下属公司,再由下属公司也就是总包把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企业。
专业人士分析该种做法: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拿回扣。因为回扣的多少和项目大小有关系,比如资金大的项目回扣一般是工程预算的2%左右,而资金量小的项目回扣能到5%左右。资金越大,回扣的比例就越低。这个大工程如果分成若干个小工程,那么,每个小工程的回扣都能拿到5%,这比包给一家的2%回扣能高出两倍多。
二是可以通过总包控制付款,保证回扣能安全到手。总包一方面可以吃下面分包企业的管理费,另一方面可以从预算价格上扒一层皮。因为好处费是总包从分包的企业拿来的,一切在总包的账上都不反映。如果被发现就说是总包和分包之间的事,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按照业内规矩,建筑企业都是等到首批工程款到账后付给回扣。如果接活的企业不给好处费,那么总包就不给它拨其余的工程款,所以有了总包这个环节从中控制,好处费不会落空。
二、文明施工及环保扬尘治理的负担
工地上的雾炮机、在线扬尘监测仪、智能化扬尘检测系统 等等扬尘治理的设备一直在升级,这部分费用从哪里出啊?
工地上扬尘治理的“六个百分百”,“十二个必须”,扬尘治理的标准不断的在提高,质量验收还可以允许偏差,扬尘治理的标准的要“百分百”合格,这不是刁难施工单位吗?
工地上的裸土要求用达到一定标准的防尘网苫盖,现在又要求必须用仿真草皮重新覆盖。
当然我们不是说工地标准高不对,而是如今对标准化的高要求,直接导致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了20%-30%,而项目的中标价格却没有跟着水涨船高,还是原来的价格,那施工单位哪里来的利润,只能是从主体工程施工中来呗,你懂得呗!
三、承包人垫资施工
开发商拿地、承包人垫资施工、农民工垫付劳动力成本,项目落成开盘销售后,资金快速回拢到开发商手中。开发商并没有将工程款付给承包人,而是利用这些资金继续拿地,迅速扩张。最终,垫资的承包者和垫付劳动力的农民工都成为了牺牲者,总包拿不到工程款,无力支付给清包,清包只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为了拿到工钱,继续跟随清包,垫付劳动力;清包为了拿到款项,继续跟随总包,承接总包其它的工程;而总包也只有承建开发商其它的项目,继续垫资,以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就这样一环接着一环,没有人能全身而退,只有开发商是最大的赢家。一位房地产专业人士说:“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出在垫资承包规则上。”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垫资承包逐渐成为建筑市场司空见惯、约定俗成的“行规”。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单位不垫资就没有工程可接,许多开发商还附加其他“霸王条款”,建筑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地位和责任非常不对称。即使被欠款,施工单位往往也不敢打官司,因为这样不仅时间长、成本高,还会影响以后的业务。
四、建筑企业以欠条换工程款
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责任的原因在于违规成本低。《建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中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北京市发生的房屋质量纠纷来看,大多属于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票,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而吃亏了的建筑企业竟也用这种办法对付民工。
五、层层打点费换回工程款
不少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行贿,美其名曰“以小钱换回大钱”。
但其实,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付出去的远不止是“小钱”。结算工程款需要从监理和业主手上层层过关。首先,要过现场监理和监理组长关;其次,要经过驻地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室或中心;再次,要经过总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中心、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最后,要经过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从经过的环节看,这种设计是严谨科学的,它对加强工程质量、投资总额控制和监管,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建筑企业看来,要经过有些建设单位和监理设置的部门或环节,每过环节,建筑企业都得大出血,否则,就难以迈过这一道道坎儿。
六、行贿列入建筑成本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成为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公开的秘密。
七、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
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为达到目的,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假围标一举中标。关于《假围标的流程》可点击查看!在各种贿赂方式中,送现金是最普遍的一种。中标方给发包方的回扣通常是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商量好了的。一般而言,发包方的回扣为工程总金额的3%—5%,其中还有中间人的1个点左右。回扣的付款方式多为现金支付,一般约定在开工后首期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
一家企业不能一下子提取上百万的现金,有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天上班都要去银行提取现金,每天提几万,拿回来以后直接锁到保险柜中,日复一日地提,像蚂蚁搬家,到了月底凑够上百万后支付给甲方和中间人。“如果金额过大的话,发包方负责人一般会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注册一家咨询公司,等双方合同一签,把回扣以咨询费的形式直接打到自己开的咨询公司的账上。用中介费的形式将回扣直接收入囊中。也有的行贿方直接开个户弄个存折,把回扣直接打进去,再把折子和密码交给受贿方。”
八、施工监理双方默契互利
发包方找来建筑施工方和监理,本意是起到监督质量的作用,但是监理方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种默契。施工方偷工减料,并且把获利分给监理方部分,甚至有些发包方也参与分利。实际上这里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形成了一个利益链,监理单位受雇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听从开发商的意见,缺乏独立性;而它的费用是由开发商支付的,受开发商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