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州网 » 资讯 » 矿山能源 » 正文

河北立法推进非煤矿山环境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4 11: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142
核心提示:作为矿业大省,河北矿产资源丰富,铁矿产量连续23年全国第一,2018年底全省共有非煤矿山2298座,目前还有责任主体灭失的固体露天

作为矿业大省,河北矿产资源丰富,铁矿产量连续23年全国第一,2018年底全省共有非煤矿山2298座,目前还有责任主体灭失的固体露天矿山2682处。

多年来,一些地区矿产资源利用时间长、开发强度大,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多部门“九龙治水”式的管理方式,致使一些矿山缺乏管理与监管,亟须立法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从立法层面探索破解制约矿山治理难题,填补了河北省在这一领域的法规空白。

非煤矿山治理谁来管?

《条例》所称的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条例》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此举一是使占比非煤矿山近五成的建材和化工矿山首次纳入监管范围,二是管理职责更明晰,今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从开矿到治理的全过程管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指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淑云认为,“《条例》在非煤矿山治理责任、治理主体、治理措施等方面有多项创新性规定,对河北省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水平意义重大。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河北省将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机制,研究制定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矿山开发规模相适应。”

非煤矿山谁负责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条例》首次明确企业是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书堂介绍说,《条例》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综合治理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治理水平。

“围绕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条例》提出,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何书堂介绍说,《条例》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开展多元化治理;二是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推进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治理与修复绿化。

在明确无主矿山治理责任人的同时,《条例》还首次明确了无主矿山治理重点区域,河北省将优先治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内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无主矿山。

治理举措如何落实?

为确保各项治理举措以及矿山开采中污染防治举措落实到位,《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规定企业在矿山关闭前未完成治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治理的,由有关部门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源头管控措施,落实规划管理,建立起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治理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超范围采矿、危险方式作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

张淑云表示,贯彻落实《条例》,河北将全面清理整治规范矿产开发,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为美丽河北建设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推荐产品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