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淘宝网上分批购买制造枪支所需零部件,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将其中一支于2017年3月份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叔叔赵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许某某及赵某某持有的枪支各一支。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其制造的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的气枪,测量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认定的标准,均认定为枪支。
从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尚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枪支钢管1根、枪托1个、钢珠1包、射钉弹1公斤、枪管3根,并从“淘宝网”购买用于组装枪支的滑轨1个、磁铁1块、消音器1个,组装枪支1支。枪支组装成功后,尚某某用一帆布袋包裹好带至威远镇白崖村家狼山山坡打猎,装填好火药后枪支能成功击发。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所扣押的枪状物一支进行枪弹鉴定,送检枪状物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测量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认定为枪支。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由民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追缴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由互助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徐某某、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定驳回尚某某、徐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众所周知,枪支拥有很大的杀伤力,极易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故枪支管理始终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重点管控对象。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枪支均为犯罪行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尚某某分别作出上述判决。海东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作为时代的新兴产物,其方便快捷、价格透明、信息开放等显著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网络购物群体逐年加大。其中,为了邮寄的方便,很多物品是收货后由消费者自己组装的。当前,因私自网购配件组装枪支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经改装后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发射各类金属弹丸,具有一定射程,既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的同时,也触犯了刑律,给家庭幸福、子女健康成长来来阴影。在此,告诫非法制造枪支者,千万别抱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