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漳州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责任长制”等意见,以进一步规范该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根据实施意见,县级矿山责任长分为县级总矿山责任长和县级矿山责任长,县级总矿山责任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总督导、总调度的职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山责任长制,落实有关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乡(镇)辖区内设有持证矿山的,乡(镇)级矿山责任长原则上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巡查。持证露天矿山要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采矿权及矿山责任长信息公示牌。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公安等涉矿部门成立矿山责任长办,挂靠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制定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对县、乡级矿山责任长组织的巡查、协调和相关集中查处行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矿产资源有序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