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
根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面积、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