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年初强蹭特斯拉概念收到证监会警示函后,中恒电气再次曝出丑闻。近日,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朱国锭因涉嫌操纵公司股价、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而被立案调查。
受此消息影响,中恒电气股价应声下跌。8月20日、21日连续两天开盘即跌停,截至8月24日收盘,其股价报收11.18元/股。就在被立案前夕,朱国锭以均价14.6元/股突击减持公司股份,幸运躲过了此后几日的股价大跳水。
被立案前
实控人突击减持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朱国锭被立案前一日,中恒电气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实控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达到1%的告知函。
记者梳理公告发现,今年2月6日,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其配偶)披露了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朱国锭夫妻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792.98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18%。
5月27日,减持计划时间已然过半,朱国锭夫妻迟迟没有行动。直到此次被立案前几日,8月12日至8月17日,朱国锭夫妻突然出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563.56万股,累计占比1%,依照8月12日至8月17日中恒电气的股价估算,本次减持朱国锭夫妻套现约8225.40万元。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减持时间与被立案调查时间如此接近,加之朱国锭“拒不配合”调查的举动,合理怀疑实控人是否存在事先收到调查通知,料想到消息公开后会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才在立案前突击减持,高位出手套现的嫌疑。
对此,京衡律师事务所沈力栋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些行为来看是有利用内幕消息规避风险、违规交易的可能,但是具体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证监会开始调查的时点等。”
沈力栋律师告诉记者,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证券日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询问了中恒电气证券部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董事长被立案与减持两者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们早就开始计划实施减持了,只是巧合。”但当记者追问,董事长是于何时起接受调查?是否早于减持时间,该工作人员又表示并不清楚。
不清楚何时起接受调查,却又一口咬定朱国锭被立案与突击减持毫无关联,似乎有些缺乏说服力。而在资本市场上,“无心”、“被动”得知内幕消息,并用此规避风险,最终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早有先例。
曾有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刑事犯罪,董事长的好友在已知悉上市公司受案件牵扯的内幕信息后提前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知悉内幕信息,并非法利用该内幕信息规避风险从事股票交易,该董事长的好友受到“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一年内
收五份监管文件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朱国锭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而被立案的首例。
关于朱国锭涉嫌操纵股价并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该行为或涉及两种违规,如果操纵股价属实,还可能会涉嫌犯罪。
“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许峰律师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中恒电气上市以来所有减持公告并计算,朱国锭夫妻二人从2013年至今,通过多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合计套现约4.19亿元。2010年3月5日上市时,朱国锭夫妻及其控制的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到最近一次减持完毕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股份剩余43.3%。
实控人大笔减持套现,中恒电气则因信披违规与强蹭热点屡遭监管部门关注。
包括此次实控人被立案调查在内,中恒电气一年内共计收到了五份监管文件。作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拒绝配合调查被立案“第一人”,朱国锭与其控股的中恒电气一年内就收到了五份监管文件,在资本市场上实属少见。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一家运营正常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此密集收到监管部门关注,中恒电气应自我反省在信披合规方面的漏洞,避免重蹈覆辙。